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訴,3,2014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訴字第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許瓊文
李聖義
林泳宏
何容吉
被 告 王聰偉
王聰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謝琬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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