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3,鳳訴,4,2014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訴字第4號
原 告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冠吉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廖純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