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司鳳補,41,2015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金聰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靜、李傳吉間因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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