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金聰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靜、李傳吉間因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