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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清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淑秋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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