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司鳳調,23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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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志平( 原名: 姚順仁) 、姚順元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確認相對人姚志平( 原名: 姚順仁) 與姚順元間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568建號建物所有權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將上開不動產於民國94年9 月8 日以買賣關係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姚志平( 原名: 姚順仁) 名下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係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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