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勞小,9,201604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俞雯、莊晴涵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57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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