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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蘇純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七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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