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淳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393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