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小,468,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46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周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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