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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魏藝妃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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