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小,65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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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6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曾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 元,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4 年6 月30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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