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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更字第1號
原 告 洪震昇
訴訟代理人 洪芳琪
被 告 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鴻
訴訟代理人 蔡清源
張凱翔
顏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出軍貸未過之證明與臺灣土地銀行公告之資訊尚有出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本件待函查回覆後,再定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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