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311,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311號
原 告 百年富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葉
訴訟代理人 游能傑
黃伯田
被 告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勝河
陳江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訴訟代理人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前補正被告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如未補正,視為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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