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49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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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90號
原 告 曾水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榮文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
而依原告更正後之請求金額,其請求被告分別給付之不當得利數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8,516 元(計算式:20,856+8,692 +141,060 +107,908 =278,516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該數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550 元,尚應補繳1,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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