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511,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佑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57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