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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81號
原 告 茂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豫香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富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劍諺
法定代理人 蔡沛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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