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盈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盈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盈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664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22,664 元+反訴部分28,000元=450,6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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