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88,201508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妗
陳麗智
劉俊清
被 告 潘文利
潘淑貞
潘淑卿
潘淑萍
吳鳳池(即被繼承人潘孟采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忠穎
被 告 陳珉儒(即被繼承人潘孟采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吳鳳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