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902,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02號
原 告 陳瑩芬
被 告 蘇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5年1月13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5 年1 月27日下午3 時50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提出以下證據:被告已有領取會款合計新臺幣共12萬元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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