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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41號
原 告 謝旭秀
被 告 古覲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下列須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得對抗訴外人樂道山莊籌建委員會即被告取得票據之前手間之事由及其證據方法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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