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506,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杰輝(原名:吳尚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