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52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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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徐森岳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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