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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33號
原 告 王鈴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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