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542,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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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42號
原 告 莊炳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漏鉗、林昱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9,75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000 元×面積7,75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 分之1 =1,939,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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