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57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黃慧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橡佳企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2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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