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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光益、謝光南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然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經核定為1,536,55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40 元,原告尚需補繳14,8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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