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809,20151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09號
原 告 李玉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依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104 年房屋稅繳款書,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30,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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