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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被 告 葉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五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五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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