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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羅瑋琳
被 告 程麗紋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鳳小字第589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下午2 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
│本金 │利 息│違 約 金│
├───┼───────┬────┼───────┬────┤
│新臺幣│期 間│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96,470├───────┼────┼───────┼────┤
│元 │自民國104 年11│1.76% │自民國104 年12│0.176% │
│ │月1 日起至民國│ │月1 日起至民國│ │
│ │104 年12月22日│ │104 年12月22日│ │
│ │止。 │ │止。 │ │
│ ├───────┼────┼───────┼────┤
│ │自民國104 年12│1.69% │自民國104 年12│0.169% │
│ │月23日起至民國│ │月23日起至民國│ │
│ │105 年3 月29日│ │105 年3 月29日│ │
│ │止。 │ │止。 │ │
│ ├───────┼────┼───────┼────┤
│ │自民國105 年3 │1.62% │自民國105 年3 │0.162% │
│ │月30日起至民國│ │月30日起至民國│ │
│ │105 年5 月29日│ │105 年5 月29日│ │
│ │止。 │ │止。 │ │
│ ├───────┼────┼───────┼────┤
│ │自民國105 年5 │4.25% │自民國105 年5 │0.425% │
│ │月30日起至清償│ │月30日起至民國│ │
│ │日止。 │ │105 年5 月31日│ │
│ │ │ │止。 │ │
│ ├───────┼────┼───────┼────┤
│ │ │ │自民國105 年6 │0.850% │
│ │ │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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