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小,642,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64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陳照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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