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救,6,201604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蕙璟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本院105 年度鳳救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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