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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熊君維
熊瑞城
楊明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月12日本院105年度鳳簡字第 1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7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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