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簡,175,2016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陳水管
被 告 陳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5年4月27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5 年5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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