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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簡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吳泉
被 告 林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林主峯對被告吳泉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共同擔保之新臺幣參拾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林主峯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已對被告吳泉取得本院99年司執字第54664 號債權憑證,被告吳泉應向原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 萬667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然被告吳泉均未清償,嗣原告強制執行被告吳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因系爭不動產前經被告吳泉於民國86年9月6 日設定抵押權予被告林主峯,致上開土地經原告聲請拍賣無實益,然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之債權,清償日為86年12月4 日,已罹於15年之請求權時效,卻不見被告林主峯積極行使其抵押權,可見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不存在,而該抵押權亦失所附麗,且被告吳泉怠於行使塗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之權利,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聲明:確認被告吳泉、林主峯間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30萬債權不存在;
被告林主峯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塗銷。
三、被告林主峯以:對於原告之主張無意見,同意塗銷,但找不到被告吳泉等語。
被告吳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民法第12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97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本院99年司執字第54664 號債權憑證影本、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04 年3 月20日104 雄金職辰字第34號通知函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20頁)可證,並為被告林主峯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8頁),且被告吳泉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
且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為86年12月4 日,至101 年12月3 日後,該債權之請求權即罹於15年之請求權時效,然被告林主峯既在15年期間,均未積極行使,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不存在,而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亦失所附麗。
是原告以被告吳泉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其債權人,為因保全債權,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請求確認吳泉、林主峯間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30萬債權不存在,及被告林主峯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塗銷,均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242 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30萬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吳泉塗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3,200元
合計 3,2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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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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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抵押物 │抵押權利人 │抵押義務人 │登記日期 │字號 │擔保債權金額│存續期間 │備註 │
│ │ │ │ │ │ │(新臺幣) │清償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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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林園區頂厝段0000-0000 │林主峯 │吳泉 │86年9月6日 │抵一字第 │30萬元 │86年9月5日至86年12月4日 │共同擔保│
│ │地號,權利範圍5 分之1 │ │ │ │007032號 │ │86年12月4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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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林園區頂厝段0000-0000 │林主峯 │吳泉 │86年9月6日 │抵一字第 │30萬元 │86年9月5日至86年12月4日 │ │
│ │地號,權利範圍6 分之1 │ │ │ │007032號 │ │86年12月4日 │ │
│ │ │ │ │ │ │ │ │ │
├──┼──────────────┼──────┼────────┼──────┼─────┼──────┼─────────────┤ │
│3 │高雄市林園區頂厝段0000-0000 │林主峯 │吳泉 │86年9月6日 │抵一字第 │30萬元 │86年9月5日至86年12月4日 │ │
│ │地號,權利範圍108 分之1 │ │ │ │007032號 │ │86年12月4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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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林園區頂厝段0000-0000 │林主峯 │吳泉 │86年9月6日 │抵一字第 │30萬元 │86年9月5日至86年12月4日 │ │
│ │地號,權利範圍108 分之1 │ │ │ │007032號 │ │86年12月4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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