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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
被 告 羅淦波
洪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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