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簡,815,2017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815號
原 告 王家邦
訴訟代理人 陳昱壯
被 告 施淑芳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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