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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859號
原 告 黃弘毅
被 告 溫福榮
訴訟代理人 溫士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6 年7 月18日下午2 時40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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