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簡,887,2017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8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世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誠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同段224-24地號、同段224-25地號土地、同段3609建號建物及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各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正確各被告姓名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2 份(不得僅以黃**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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