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簡,90,2016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劉汝娟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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