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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黃金益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6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鳳救字第13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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