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補,224,2016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宗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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