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勞簡,6,2017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俊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陞菸酒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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