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司調,6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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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進盛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進盛尚積欠聲請人借款未清償,經查相對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有保險契約,為保全聲請人之債權,爰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與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解約金債權存在。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蕭進盛與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解約金債權存在,以實現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

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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