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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好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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