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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高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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