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281,2017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281號
原 告 陳新儀即安安腳踏車保管處
訴訟代理人 葉忠勝
被 告 柯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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