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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29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被 告 邱子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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