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339,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33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呂哲睿
呂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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