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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41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文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順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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