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786,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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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786號
原 告 杜福安
被 告 紀國和
被 告 陳宥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紀國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紀國和、陳宥睿均明知未得訴外人莊獻毅之同意或授權,竟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故意,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由被告陳宥睿在票據號碼000000號本票發票人欄偽簽「莊獻毅」署名1 枚,並按捺指印3 枚於該本票上、填載發票日102 年1 月2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等內容,以此方式偽造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後,再由紀國和於同日某時許持至原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交付原告作為借款擔保而行使,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當場將預扣利息後之2 萬91000 元借款交予被告紀國和,被告紀國和再轉交予被告陳宥睿,因此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 萬9100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陳宥睿則| 以:僅有收受2 萬7000元,而非2 萬9100元,故只能同意給付原告2 萬700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紀國和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被告2 人以上開方式偽造並行使系爭本票,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當場將預扣利息後之2 萬7000元借款交予被告紀國和,被告紀國和再轉交予被告陳宥睿,因此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為被告陳宥睿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5頁),且被告紀國和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又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4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859 號判決認定明確,堪認為事實。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非無理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2 人以上開方式偽造並行使系爭本票,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當場將預扣利息後之2 萬9100元借款交予被告紀國和,被告紀國和再轉交予被告陳宥睿云云,惟被告陳宥睿辯稱原告當時僅有交付2 萬7000元等語,原告自應就逾2 萬7000元部分負舉證責任。

原告就此雖提出本院105 年度鳳小字第893 號判決為證據,主張該件判決認定被告2 人於102年5 月6 日持其所偽造之第三人許宜靜簽發之面額3 萬元本票,向原告詐得2 萬9100元,與本件情形相同,可見原告於本件亦是交付2 萬9100元云云。

惟該件與本件究屬不同事件,自不能以該件事實證明本件事實。

且被告2 人僅向原告詐得2 萬7000元乙節,亦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4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859 號判決認定明確,有上開2 判決書可參。

是原告上揭主張,應無足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之支出,而原告敗訴部分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由原告全部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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